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95號
MLDM,109,聲,99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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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郭宜津




具 保 人 劉茶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茶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郭宜津(下稱受刑人)因 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經 具保人劉茶英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 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 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 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 萬元,由具 保人劉茶英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所犯之罪,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 喚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並 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 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然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受刑 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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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