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32號
MLDM,106,訴,132,20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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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 內關於「(101 )栗商建竹建字第00164 號」應更正為「(101 )栗商建頭建字第00164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 內關於「(101 ) 栗商建竹建字第00164 號」應更正為「(101 )栗商建頭建 字第00164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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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