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謝施玉珠
法定代理人 邱明秀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謝緯塵
謝雨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09年10月1日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 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