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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