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7號
HLDV,109,補,277,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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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莊炳楠 

      陳富強 

      陳玉霞 

      簡俊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富強 

被   告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鄉○
○段000○0000地號範圍內土地(具體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
有通行權存在等,因訴訟標的價額尚不能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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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