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陳仁安
訴訟代理人 呂雨娟
被 告 陳㨗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
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400元(計算式:《839+64》
*17,600*1/2=7,94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
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6,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