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8號
HLDV,109,補,268,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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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汪家正 


被   告 胡瑞慶 
      徐振雄 
      黃宏賓 

      鄭淑貞 
      鄭淑珠 

      鄭淑惠 
      鄭雅丰 

      彭泓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33元(計算式:365*16,000*
  1/6=97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汪家壽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
  ,亦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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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