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汪家正
被 告 胡瑞慶
徐振雄
黃宏賓
鄭淑貞
鄭淑珠
鄭淑惠
鄭雅丰
彭泓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33元(計算式:365*16,000*
1/6=97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汪家壽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
,亦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