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張瑄容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洪正哲
賴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
,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