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蘇慧娟即千田運動器材
聲 請 人 陳進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鳳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鳳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迄今 相對人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 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