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65號
HLDV,109,司促,4865,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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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潘仁義 

債 務 人 張智鈞 

一、(一)債務人潘仁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
    零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仁義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
    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潘仁義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逾期超過九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潘仁義之財產執行無結果
    時,由債務人張智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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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