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40號
HLDV,109,司促,4840,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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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淑雲 
代 理 人 胡淑美 
債 務 人 莊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肆佰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
  計算之利息,欠繳利息總計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欠繳違
  約金總計參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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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