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3號
HLDM,109,重附民,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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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曉昜


被   告 蔡秀子
      陳洪平


      林清軒



      蕭瑋志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237 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曉昜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37 號被告蔡秀子、陳 洪平林清軒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 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被訴強制行為部分,以及被告陳 洪平被訴留滯住宅行為部分,均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在 案,然原告之告訴代理人已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上開部分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公務電話 記錄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就被告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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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