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怡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 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 條規定,違反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 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