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79號
HLDM,108,原附民,79,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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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潘○妤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筌 (年籍資料詳卷)
      潘○玲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告 郭靜沛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原訴字第5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靜沛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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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