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送達代收人 鄭樺駿
被 告 黃意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