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0號
TTDV,109,補,440,202009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章愛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建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