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1號
TTDV,109,補,431,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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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黃美月 
被   告 胡古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4,950元(
計算方式:11,61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50元,參附表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原告主張分得之面積:
㈠編號A分得2,540平方公尺(計算方式:2,550平方公尺應有
 部分之比例99,644/100,000)(保持分別共有)。
㈡編號B分得9,071平方公尺(單獨所有)。
 合計11,61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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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