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黃美月
被 告 胡古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4,950元(
計算方式:11,61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50元,參附表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原告主張分得之面積:
㈠編號A分得2,540平方公尺(計算方式:2,550平方公尺應有
部分之比例99,644/100,000)(保持分別共有)。
㈡編號B分得9,071平方公尺(單獨所有)。
合計11,61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