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徹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萬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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