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5號
TTDV,109,補,425,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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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徹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萬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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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