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408 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恩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支
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