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54號
TTDV,109,家救,54,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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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王義群 
法定代理人 王慧中 


相 對 人 蕭金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109年度家調字第133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 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之法律扶 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為證 ,並經本院核閱109年度家調字第133號卷宗核閱無誤,且參 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 ,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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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