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55號
TTDV,109,司聲,15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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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尚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預繳停車費合約有需 退款事宜,惟信函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公示送達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 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10月6日死亡,此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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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