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蔡淳智
債 務 人 王聖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