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87號
TTDV,109,司促,3987,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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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欣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3日止累計76,202元正
   未給付,其中74,413元為消費款;1,789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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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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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682 元     │109年9月14日起至  │14.2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57,731 元     │109年9月14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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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