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欣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13日止累計76,202元正
未給付,其中74,413元為消費款;1,789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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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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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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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682 元 │109年9月14日起至 │14.2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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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7,731 元 │109年9月14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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