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70號
TTDV,109,司促,3870,202009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林書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1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