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07號
TTDV,109,司促,3807,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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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韓歆宥即韓瑞姿


債 務 人 韓靖烽即韓佐洪


債 務 人 趙麗雪 

一、債務人趙麗雪韓佐洪韓歆宥即韓瑞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歆宥即韓瑞姿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韓佐洪趙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5,994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韓歆宥即韓瑞姿自民國109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0,1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韓佐洪、趙
   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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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70,186元     │109年3月30日起至  │0.9%    │109年5月1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9年8月4日止    │      │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9年8月5日起至   │1.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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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