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韓歆宥即韓瑞姿
債 務 人 韓靖烽即韓佐洪
債 務 人 趙麗雪
一、債務人趙麗雪、韓佐洪、韓歆宥即韓瑞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歆宥即韓瑞姿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韓佐洪、趙麗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5,994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韓歆宥即韓瑞姿自民國109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0,1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韓佐洪、趙
麗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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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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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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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0,186元 │109年3月30日起至 │0.9% │109年5月1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9年8月4日止 │ │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9年8月5日起至 │1.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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