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40號
TTDV,109,司促,3740,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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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雷志豪 


債 務 人 雷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雷志豪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
    人雷曉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新臺幣26,845,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雷志豪自109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739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
    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雷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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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