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37號
TTDV,109,司促,3737,2020091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林相君即林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為法便。
 (四)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
    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
    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