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28號
TTDV,109,司促,3728,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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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潘文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
    明。
  (二)緣相對人潘文宮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
    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
    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潘文宮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及自
    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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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70,000元     │95年3月30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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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