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87號
TTDV,109,司促,3687,202009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薛雅文即薛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          │
├─┼─────────┼──────────┼──────┼──────────┼──────────────┤
│1 │19,044元     │95年6月18日起至   │19.71%   │95年7月19日起至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 │
│ │         ├──────────┼──────┤          │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 │
│ │         │清償日止      │      │          │元之逾期手續費。      │
└─┴─────────┴──────────┴──────┴──────────┴──────────────┘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