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薛雅文即薛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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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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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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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044元 │95年6月18日起至 │19.71% │95年7月19日起至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 │
│ │ ├──────────┼──────┤ │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 │
│ │ │清償日止 │ │ │元之逾期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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