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怡慧(即黃居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怡慧應於被繼承人黃居成之遺產範圍新臺幣伍萬肆
仟玖佰柒拾伍元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肆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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