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5號
TTDV,109,司促,3355,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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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怡慧(即黃居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怡慧應於被繼承人黃居成之遺產範圍新臺幣伍萬肆
  仟玖佰柒拾伍元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肆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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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