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31號
TTDV,109,司促,3131,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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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王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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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