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9號
TTDV,108,訴,149,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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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然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耀弘 

      陳穎昭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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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