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然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耀弘
陳穎昭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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