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4號
TTDV,107,建,14,20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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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即 被 告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
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5,92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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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