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
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1,128,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