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34號
TTDM,109,撤緩,34,2020092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妃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妃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妃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緩刑2年,並應於109年6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陳徐淑秋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所定 期間內並未向告訴人給付,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 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 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 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 2 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 2項之規定, 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亦適用之。」考其立法意旨略以: 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 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 第 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 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 之原因,修正條文第74條第 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 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 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 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 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 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 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 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 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 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 之標準。是以於前開「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 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判決人是否顯有履行負擔 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 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 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 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合先敘明。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27日以 109年度 原交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於109 年 6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陳徐淑秋新臺幣20萬元,於同日確 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且受刑人於所定期間內並未向告訴人為給付,此有本 院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 1 項第 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固屬明確,然依前開說 明,仍應審認受刑人所違反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否則即不 得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二)受刑人經告訴人之同意將給付期限展延至109年8月10日,且 經檢察官以109年3月25日東檢松壬109執他附19字第1099003 990號函、109年6月17日東檢松壬109執他附19字第10990085 70號函、109年7月7日東檢松壬 109執他附19字第109900949 5號函多次函催以及分別於109年6月30日及 109年8月27日電 聯受刑人,迄今仍未履行,顯見受刑人並無積極履行前揭緩 刑條件內容之意。本院審酌緩刑之宣告,旨在給予受刑人悔 悟自新之機會,受刑人幾經通知並經展延履行期限,仍未履 行法院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認確有故意不履行上開過失傷 害案件緩刑判決所附負擔之情形甚明,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自屬重大,堪認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 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 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