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朱誠一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臺東縣私立慈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