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5號
TNDA,109,簡,35,20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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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翁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上列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原
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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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