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14號
TNDV,109,除,214,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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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陳華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47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 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9年2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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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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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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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71708-4 │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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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101484-5 │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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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134575-0 │1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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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