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吳孔琪
代 理 人 廖俊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年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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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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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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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169-7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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