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周欣潔即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周中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年8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108年12月12日 │26,000元 │JE0267143 │
│ │力中 │行 │ │ │ │ │
├──┼─────────┼─────────┼─────────┼───────┼─────────┼─────┤
│002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意傑室內裝潢工程行│109年1月12日 │26,000元 │JE0267144 │
│ │力中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