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41號
TNDV,109,除,141,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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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


法定代理人 李朝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昱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欄及附表受款人欄關於「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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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