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竣明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相 對 人 黃麗儒
黃建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王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溢收之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33,957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78,100元 ,其中635萬元為買賣價金,另3,428,100元係違約金,依上 開規定,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5萬元,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惟原告起訴時繳納97,822元 裁判費,溢繳33,957元,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上開溢繳 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