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黃丁陽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鄭玉清
蔡承龍
鄭捷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鐘阿娥
被 告 鄭玉霞
鄭銘澤
鄭俊皇
鄭湘霖
鄭力權
鄭畇蓁
蔡崑山
蔡倉穩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前提出書狀記載:追加原告後之訴之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