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1號
TNDV,109,重訴,131,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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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謜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子勤蘇怡芳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109年度
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586,54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43,9
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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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