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李安芬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 杰律師
林奕翔律師
被 告 李安倚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李榮泰之遺產,惟被告主張兩 造曾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而另訴請原告履行協議,本院前以 兩造是否業已就被繼承人李榮泰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乃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是否有理由之前提,而裁定於本院109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11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業 於109年8月11日判決駁回被告之訴,全案已於109年9月3日 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 。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