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鑫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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