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2號
TNDV,109,訴,822,2020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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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反訴原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17萬6,939.9元,以反訴起訴日即109年9月3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計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
5,2 39,190元(計算式:176,939.9×29.61=5,239,190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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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