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9號
TNDV,109,訴,72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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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和 
被   告 景賴秀 

      蘇賴欸 
      賴天生 
      賴天枝 
      黃賴■蛂@
      賴欣成 
      王賴貞玉
      賴玉鳳 
      賴志沼 
      賴志林 
      賴哲正 
      賴常文(即賴樹宏之繼承人)

      賴嘉妡(即賴樹宏之繼承人)

      賴甄妤(即賴樹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應就被繼承人賴樹宏所遺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一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以賴樹宏為被告、賴哲正為 被代位人,並聲明:被代位人賴哲正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 一編號1 所示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為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應予分割,並由被代位人與 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各12分之1 分別共有(見本院卷■戽■15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賴哲正賴樹宏之繼承人即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抰鈺`文、賴嘉 妡、賴甄妤應就被繼承人賴樹宏所遺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為 公同共有1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佼Q告公同共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侘■195 頁至第196 頁) ,是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及追加賴哲正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為被告,乃係依據同一分割遺產之行為所請求,其訴 之變更、追加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景賴秀賴天生、黃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賴 玉鳳、賴志沼賴志林賴哲正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 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抭Q告賴哲正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49,433元及利息( 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
■侀酯鴔i查得被告之祖父賴丁串於民國79年5 月17日死亡,遺 有系爭遺產,由被告景賴秀蘇賴欸賴天生賴天枝、黃 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賴玉鳳賴志沼賴志林、賴哲 正與賴樹宏共同繼承,賴樹宏復於94年2 月25日死亡,由賴 樹宏之子女即被告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繼承,故被告均 為賴丁串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怠於辦 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系爭遺產,原告為實現債權,自有請求被 告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辦理繼承登記及代位被告賴哲正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 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抭Q告蘇賴欸賴天枝則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佼Q告景賴秀賴天生、黃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賴玉鳳賴志沼賴志林賴哲正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怑鴔i主張:被告賴哲正積欠原告系爭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 賴丁串於79年5 月17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被告景賴秀蘇賴欸賴天生賴天枝、黃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



賴玉鳳賴志沼賴志林賴哲正賴樹宏共同繼承,嗣賴 樹宏於94年2 月25日死亡,由賴樹宏之子女即被告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繼承,故被告均為賴丁串之繼承人,系爭遺 產應由被告公同共有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錦91執卯字第32 727 號債權憑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 、被告之戶籍謄本、賴丁串賴樹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為證(見本院卷■戽■21頁至第77頁、第239 頁至第295 頁 、第347 頁至第391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賴丁串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本院有無受理被繼承 人賴丁串賴樹宏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 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異動清冊、異動索引 、公務謄本、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取賴丁串79年度財產 資料、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調閱賴丁串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附表一編號2 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課稅明 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戽■127 頁至第197 頁、第205 頁 至第235 頁,卷■侘■73頁至第75頁、第85頁至第98頁、第14 3 頁至第148 頁),復為到庭被告蘇賴欸賴天枝所不爭執 ,而被告景賴秀賴天生、黃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賴 玉鳳、賴志沼賴志林賴哲正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故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 張被告賴哲正積欠原告系爭債務未清償,被告均為賴丁串之 合法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賴丁串遺有系爭遺產,且 系爭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為可採。
■邧鷇酈■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 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此為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明定, 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之權利,性質上應屬具有 財產價值之權利,且非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自得由債權 人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之。經查,被告賴哲正積欠 原告系爭債務未清償且為被繼承人賴丁串之繼承人,而被告 賴哲正怠於行使其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 代位被告賴哲正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於法有據。 ■呇葦鬗應怷繰ㄐA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且不 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



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及土地登記規則 第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系爭遺產為被繼承人賴丁串所有 ,其於79年5 月17日死亡,繼承人即被告景賴秀蘇賴欸賴天生賴天枝、黃賴■蛂B賴欣成王賴貞玉賴玉鳳、賴 志沼、賴志林賴哲正賴樹宏已辦理繼承登記,嗣賴樹宏 於94年2 月25日死亡,繼承人即被告賴常文賴嘉妡、賴甄 妤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乙節,已如前述,是原告訴請被告賴常 文、賴嘉妡賴甄妤應就被繼承人賴樹宏所遺之系爭土地( 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 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犰A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 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 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法第829 條、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 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 同法第829 條所定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準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 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 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觀民法第824 條第 1 項、第2 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就系爭遺產分割之方法 ,僅請求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且經 到庭被告蘇賴欸賴天枝同意,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 經濟效用、共有人利益、公平性等因素,為俾利繼承人自由 處分其應有部分,並保有將來規劃利用之可能性,認原告提 出之分割方案尚屬適當、公允,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被告 賴常文賴嘉妡賴甄妤應就被繼承人賴樹宏所遺系爭土地 (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並代位被 告賴哲正請求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



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 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而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 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其債 務人即被告賴哲正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兩造間實互蒙其利 ,故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本院認本件訴訟費 用由被告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就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附表一】
┌──┬────┬────────────┬────┐
│編號│遺產種類│被繼承人賴丁串所遺之遺產│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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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土地 │臺南市後壁區嘉泰段342 、│全部 │
│ │ │343 、350 、356 地號 │ │
├──┼────┼────────────┼────┤
│ 二 │房屋 │未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臺南│全部 │
│ │ │市後壁區上茄苳里8 鄰上茄│ │
│ │ │苳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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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即訴│
│ │ │訟費用負擔比例│
├──┼──────┼───────┤
│ 1 │ 被告賴哲正 │2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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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被告景賴秀 │7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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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被告蘇賴欸 │7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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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被告賴天生 │7 分之1 │
├──┼──────┼───────┤
│ 5 │ 被告賴天枝 │7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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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被告黃賴■■ │7 分之1 │
├──┼──────┼───────┤
│ 7 │ 被告賴欣成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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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告王賴貞玉│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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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被告賴玉鳳 │28分之1 │
├──┼──────┼───────┤
│10 │ 被告賴志沼 │21分之1 │
├──┼──────┼───────┤
│11 │ 被告賴志林 │21分之1 │
├──┼──────┼───────┤
│12 │ 被告賴常文 │84分之1 │
├──┼──────┼───────┤
│13 │ 被告賴嘉妡 │84分之1 │
├──┼──────┼───────┤
│14 │ 被告賴甄妤 │8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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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