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1號
TNDV,109,訴,71,2020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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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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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