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楊翊晟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被 告 楊先興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復連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天泰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清治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燕清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泓璋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夏恩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定新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李楊丟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甚安即楊皆得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瑞豐 被 告 楊明山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楊甚吉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伸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阿勤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秀利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雪芳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駿宇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黃周阿蜜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提出周楊耳之除戶謄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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