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0號
TNDV,109,訴,400,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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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楊翊晟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楊先興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復連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天泰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清治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燕清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泓璋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夏恩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陳定新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李楊丟即楊順成之繼承人

      楊甚安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瑞豐 
被   告 楊明山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楊甚吉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伸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阿勤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秀利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雪芳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周駿宇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黃周阿蜜即楊皆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周楊耳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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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